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三十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