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九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