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