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