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