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