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