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