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