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第二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办司局(… 第二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