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三节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