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