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应急管理部的名义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维持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
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事项等进行处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
应急管理部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