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应急管理部的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急管理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应急管理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应急管理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