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应急管理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应急管理部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