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