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