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急管理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