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