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急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