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