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