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9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 第十八条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 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 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划、组织制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