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章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