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