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