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 第十八条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 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