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