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第六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第八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按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实物地质资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筛选确定Ⅰ、Ⅱ类实物地质…
第九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3),通知书明确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
第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
第十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6)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委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库。
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
2.
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3.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4.
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
5.
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
6.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
7.
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