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
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