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件5)。
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