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