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