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