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