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