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
第六条
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申请者(以中方主要投资者作为代表,下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九条
铁道部根据铁路运输能力状况和铁路运输市场发展需要,审批立项及颁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得超过20年。出资建设或购买线路和站场设施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成立后,其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须通过铁道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以自有及租用的货物列车经营大宗货物运输、冷冻和冷藏食品运输、罐状液体和气体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和其他货物运输,但关系中国国家安全及法律、行政…
第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关系。凡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按平等互利、成本补偿、利润合理…
第十五条
国家提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与其他运输企业以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之间实行联合运输。联合运输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与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联合运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
第十六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定,运输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必须服从全国路网的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货物运输价格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国家铁路运价政策。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提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使用的重要运输单证和票据式样,应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铁道部报告上一年度运输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道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