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铁道部报告上一年度运输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具体运行径路和货运产品;
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承运的货运量(万吨、万吨公里)、集装箱数量(TEU)、运输收入以及使用的机车车辆和线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额和纳税额;
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具体运行径路和货运产品;
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承运的货运量(万吨、万吨公里)、集装箱数量(TEU)、运输收入以及使用的机车车辆和线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额和纳税额;
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