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申请者(以中方主要投资者作为代表,下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