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者向铁道部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铁道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投资规模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经审查符合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设立要求并批准立项的,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通过铁道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者凭《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需要在国内、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报铁道部和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