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拥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具有稳定的货源;
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资本额应满足从事业务的需要,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
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拥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具有稳定的货源;
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资本额应满足从事业务的需要,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