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在中国政府规定期限内,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