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