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使用自有及租用的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通过出资建设或购买铁路支线、尽头线路和站场设施,在自有线路或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上从事铁路货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