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成立后,其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须通过铁道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