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监管。

第二章 设立备案

第四条 境外交易所应当在代表处完成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第五条 备案材料齐备的,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 第六条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境外交易所总部或者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首席代表有兼职行为的,境外交易所应当更换首席代…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说明更名原因,并提交代表处更名后的登记证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境外交易所因控… 第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 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可面向机构或者企业进行市场介绍。 第十一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中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中资会员的情况。 第十二条 境外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中文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境外交易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者从事代表处活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代表处登记注册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数据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易所在内地和台湾地区的交易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原《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