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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境外交易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者从事代表处活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代表处登记注册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数据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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