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代表处登记注册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备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进行代表处备案的;

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报告、资料或者报送的报告、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开展市场介绍未按规定报告的;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监管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