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外交易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者从事代表处活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境外交易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代表处登记注册后,未向其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者逾期未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