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说明更名原因,并提交代表处更名后的登记证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权发生变更、合并、重组、被接管等原因导致代表处更名,境外交易所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重新备案。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五)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