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境外交易所承担责任。